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07-09 来源:教育基金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是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及《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对投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第五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三)定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

(四)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五)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六)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七)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基金会设立投资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基金会理事会授权投委会对基金会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咨询、建议。投委会负责对基金会投资项目及基金会业务开展中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并对其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投委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咨询建议职责:

1.审议评估基金会拟投资项目,适时引导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的调整,以使符合基金会发展战略;

2.审议评估基金会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等意见;

3.提出基金会投资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重大投资出现的风险化解措施;

4.其他理事会认为需要投委会审议的事项。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拟定年度投资计划资产处置计划和资产管理议案,报理事会审批并执行

(三)拟定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负责遴选和监督投资管理人;

(四)负责招募、遴选、调整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

(五)负责投资项目的搜集、调研和初步遴选; 

(六)负责投资项目的监控,分析投资项目的运行、收益和风险状况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

(七)负责根据市场行情和投资项目运作情况,对年度投资计划提出调整建议并报理事会审议;

(八)负责对所投资直属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秘书处拟报理事会讨论决定的资产管理议案,应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咨询意见,理事会须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八条  理事会、投委会和秘书处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投委会成员、监事和秘书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九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指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运作和如何投资运作有特别约定,基金会应遵守其约定。

第十条  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品种划分为类:

(一)低风险金融产品,包括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低风险等级(R1)的银行和券商理财产品等

(二)中低风险等级(R2)的金融产品,包括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国债类产品、债券基金、保本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以及风险等级为中低风险等级R2)和中风险等级R3)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三)中高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包括信托产品、中高风险评级的各类理财产品、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等;

高风险投资品种,包括股票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高风险等级的投资产品。

直接股权投资。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关于投资品种的划分如需调整,须经投资咨询委员会审议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限于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一)至(四)类产品须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第五类直接股权投资需投资于我校科研成果转化的企业,且在该企业已经得到其他信誉良好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后进行跟投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三)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6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资产的范围:(该条是否需要?与第十一条有些重复)

(一)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

(二)投资项目(单一品种或计划)或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借款给非金融机构;

(三)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四)直接买卖金融衍生产品或商品;

(四)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按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的投资事项,由秘书处审批;执行中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金额、投资品种或投资结构等需重大调整,须经投委会审议并报理事会审批。

(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活动

1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类投资产品由秘书处审批;

2、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二类投资产品,单个投资产品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秘书处审批,单个投资产品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理事会审批;

3、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三类和第四类投资产品的,单个投资项目不超过100万人民币的,由秘书处审批;单个投资项目超过100万人民币的,由理事会审批;

(四)所投资的产品属公益产品,由理事会审批。

(五)对于大于6 个月不需拨付的资金,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投委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二十二条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四章 投资的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

1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

2选择多投资管理人,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三)在委托投资和直接股权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和被投资企业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设立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等方面人士组成的资产处置小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与账面价值相比损失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秘书处审批;与账面价值相比损失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与账面价值相比当年多项累计损失超过200万元时,其各项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一)资产处置小组对资产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评估;

(二)资产处置小组拟订资产处置方案;

(三)法律顾问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法律审查;

(四)资产处置小组将资产处置方案报秘书处批准,需要的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资产处置小组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案实施。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必须保留完整、真实的资料。

 

  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所有投资和资产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或资产处置项目批准放款或实施,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以下行为,基金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行为;

(二)在投资行为中,利用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在投资行为中泄露秘密;

(五)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或可能造成基金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则

第三十二条  如本条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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