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7 来源:教育基金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广东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1.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奖教和励学、助学项目;

2.资助优秀教师、优秀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项目;

3.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引进知名教授学者,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类学术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

4.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图书馆和信息设施,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

5.活跃校园文化,繁荣学生社团,改善和更新信息网络、图书资源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

6.以及资助基金会认为需要支持、旨在发展暨南大学和国家教育事业、侨务事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该办公室挂靠对外联络处)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经费拨付、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在基金会与捐赠方捐赠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完毕后,项目执行单位须填写《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立项表》中应包含经费预算。打印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盖章后,将纸质版材料提交基金会项目部审核,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须成立由3名(单数)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项目决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立项表》的内容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申请单位、管理委员会成员、项目的目标及意义、项目存续的年限、项目进度计划、资助总金额及详细用款预算。(具体按基金会模板要求填写)

凡填写《立项表》不符合要求的、未提交《立项表》电子文本、纸质文本、纸质文本没有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或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内容不一致的项目,基金会不予立项。

第三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 各年度非限定性捐赠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广东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 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项目部。

第十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项目初审由基金会办公室按照《章程》和当年度资助规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会议审议。

(二)项目评审会议由基金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由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

项目申请人可以在评审会上进行陈述。

(三)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决定是否资助。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第十一条 基金会办公室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将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捐赠项目的具体执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执行单位)。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二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捐赠项目须接受基金会的监督与管理,项目执行单位应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经费(除奖助学金项目外)使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1)项目金额不超过5万元,需提交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采购和服务(非招标)申请表;

2)项目金额超过(含)5万元、不超过20万元,需提交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采购和服务(非招标)申请表和三家物资供应商的比价表;

3)项目金额超过(含)20万元时,需按照暨南大学招标流程(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按实施进度拨付;

项目因特殊性、保密性等不便于进行学校招标流程,需由项目执行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通过,按实施进度拨付。

4)项目拨付至校外单位执行使用的,由校外单位参照本单位招标采购办法,按照合理合法合规原则用款。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项目部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六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和委托执行合同《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每年11月30日前向基金会项目部提交《项目汇报书》,纸质版3份。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项目实际执行情况与在基金会备案的项目预算严重不符合,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直至解除项目合同。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