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7-09 来源:教育基金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的职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经济活动秩序,强化财务监督,使票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基金会统一向财政部门领购的财政票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开立捐赠收据的业务。

捐赠款项已到账;

已签立好捐赠协议。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目前基金会使用的票据种类有一种:

(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以下简称票据),主要用于基金会接受的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二)开立票据形式分为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

 

第三章票据的管理

第五条财务部门从财政厅购领回票据后,必须由票据管理员认真核对,按票据种类形式分别建立登记簿,并由领用经办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管理员还需对票据的购入、领用、收缴、核销、留存情况做详细记录,并由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核查票据的库存情况。

第六条购入票据要根据票据序号按顺序堆放,使用时按顺序领发。至年终未使用的当年所领购票据,下年度按顺序继续使用。

第七条发出票据时,要根据领用单位的用途正确发放票据,并说明该票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检查发出的票据有无缺联、缺号或印刷不清等,如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办理退还手续。

第八条收回票据存根时,要认真查验票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是否合乎规定,是否财务部门已收到款项,有无按规定进行核算。

第九条年末应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对当年的票据进行清理核销,编制缴、销、存清单,与登记簿记录核对相符,除整本未启用的票据留作下年度继续使用外,凡已启用并已回收核销的票据,将其中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加盖作废戳记,并按票据序号顺序整理后,装订成册,注明册数和年份等,妥善封存待送财政厅核销。同时按要求将财政厅返还的核销表交由管理员备案留存。

 

第四章票据的领用

第十条基金会各工作组可根据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本组的需要,向财务部门申领开立票据,并按规定使用。严禁使用自行印制、购领(在税务部门购买的除外)的票据以及财务主管部门之外其他单位代开的票据。

第十一条基金会必须指定专人(并将名单报财务部门备案)负责本单位各类票据的使用、保管工作,并加强票据领、用、存、销各环节的管理。        

第十二条基金会各组领用票据时应在领用票据登记薄中认真核对领用时间、票据的名称起讫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字。

第十三条  所有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验旧换新的领购制度。

 

第五章票据的使用

第十四条在领用票据时,均须在票据收据联盖上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1)后方可使用。开立票据时应在系统按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五条票据各栏目在线填写规范∶交款人的填写要写全称,日期系统默认为开立票据当天(自动生成不可修改),收款项目的内容要符合基金会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收款金额要真实,收款人应选择对应经办人名字。

第十六条在线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及时在线作废操作,同时对应的三联纸质票据加盖作废戳记进行作废处理;电子票据作废需在线开立冲红票据。严禁虚开、涂改或撕毁票据,不得红书填写和拆本使用票据。机打票据作废应妥善保管,与存根联一起按照票据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十七条使用财政票据,应注意除整本票据未使用过的情况,均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财政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自行扩大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加强内部牵制,实行票据、印章分管制,各财务部门票据使用与印章保管不能由同一个人负责。

第二十条使用票据单位丢失票据时,应第一时间登报挂失,及时到财务部门报备,并书面报告情况,协助基金会查明原因。避免由于票据保管不善、丢失或被盗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财务部门一律不得使用不合法的发票、收据和票证。

 

第六章票据的核销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收到的款项,不得擅自存入个人帐户,否则作公款私存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收到款项及核销票据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基金会收到款项,应将填写的报收单、开立票据的票据记账联与存根联同时由管理员留存。

(二)管理员首先检查票据记帐联与存根联是否匹配,票据号码是否连续,核对两联各项目、金额填写是否一致。

(三)管理员将开立票据时间、票据号码、金额和项目名称填写在登记簿上,同时领用人签名。

(四)管理员应在票据封面上填好已收到款项票据存根的起讫号码、使用和作废份数、交款额、填票人、复核人,经审核无误到财政厅办理票据核销。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使用的票据,设专人(非现金或银行出纳)负责开票,并由该开票人到票据管理员处签领。基金会收到款项时,由开票人开出票据。每本票据用完后,财务部门负责人对票据存根联进行复核并在票据封面复核人处签章后,由开票人到票据管理员处核销。

第二十五条管理员按财政厅规定在线提交核销申请并打印申报表盖章签字;准备好往年捐赠收据存根,作废的捐赠收据需三联齐全,丢失的捐赠收据需登报挂失,并准备好开立与接收双方的情况说明;提交更新好的开票项目明细表备案;提交相关协议;在线提交捐赠收据申领表待票据核销后财政厅审批。

第七章票据的保管与移交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对领购的票据要妥善保管,做好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等工作,确保票据安全。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的票据登记薄一般保管期为五年,任何单位不得私自销毁票据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门票据管理员应定期清点库存票据,要做到帐票相符;并对发出的票进行清理,督促各领用部门及时上交和核销票据;同时,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到相关部门核销票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票据管理员不应频繁更换,确因工作需要调动,应与接管人、监交人对库存票据进行清点,并填制票据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票据的名称、数量、起讫号码,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单位存档一份。

第三十条各单位领用票据的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已开立票据存根上缴财务主管部门,未用完的票据交回财务主管部门核销;接管人如需使用票据,须重新到财务主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凡票据移交工作手续不清楚且属移交人责任的,接管人有权拒绝接受票据工作,所在部门不得为移交人办理工作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八章票据的监督与罚则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财务部门建立票据稽查制度,对各用票部门的票据使用、伤缴销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被查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隐瞒或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不合法票据;

(二)未按规定使用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

(三)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四)超出票据规定范围收取款项;

(五)互相串用各种票据;

(六)不按规定接受财务部门的票据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七)管理不善,丢失、损毁票据;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三十四条对有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基金会将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家、地方、校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财务部门在履行票据监管职责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基金会财务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纪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基金会以前有关票据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法为准。

 

      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