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会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差旅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基金会负责人(理事长、秘书长)、出差人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完整。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基金会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基金会理事会必须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基金会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规定:
(一)理事会成员出差由理事长签字证明;
(二)基金会一般工作人员出差须经秘书长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或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标准 | 对应人员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一类 | 省部级、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一级教授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二级教授、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南粤百杰 | 公务舱 | ||||
二类 | 厅局级、正处级、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副高五级以上职称人员(含五级)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一)符合第一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各层次人员级别以学校和基金会认定为准。特殊情况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报财务部执行;
(三)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就低”的原则报销;
(四)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其余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软卧(不含高级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出差人员乘坐高铁动卧夕发朝至列车的(不含高级动卧),可以凭票报销。软卧和动卧可在不超过相应城市间飞机经济舱全价票的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限报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于住宿费的报销标准参照《暨南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见附件一)。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定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对于参加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出差到青海、西藏和新疆地区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可以凭据报销(包含出租车费),也可以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可凭票实报实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当提前提出申请,明确出差内容、时间、人员,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如差旅费报销单或借款单签字审批手续齐全,视同已经审批同意出差。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的,出差人须提供书面说明并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应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无特殊情况,不再预借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予补报。住宿费、机票支出等费用支付按照《暨南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其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合计标准为:时间在10天(含10天)以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80元;时间在10天以上的,超过天数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凭会议、培训通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须随差旅费同时报销。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人员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参照暨南大学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开展考察、调研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需要租车的,应手续完备,票据合规。从常驻地到目的地往返租车的,视同城市间交通费报销;在目的地租车的,视同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确因工作需要自驾车前往的,报销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
自驾车或者租车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各单位和出差人员承担。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工作人员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单位提供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需提供邀请方会议通知、邀请函或其他有效证明的,按级别标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工作人员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等工作,住在科研基地、考察站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其他有关凭据并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因其他特殊情况,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书面说明并经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可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本市以外参加国家和省级党政机关、工青妇团体举办的党员培训班、任职培训班、干部培训班(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在途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学习期间伙食费自理的,凭培训通知报销学习补助费,学习培训时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50元,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部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基金会负责人(理事长、秘书长)和相关经办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监事会应会同理事会对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