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基金会对控股、参股企业的投后管理工作,提高控股、参股企业的整体运作水平,保证其日常经营活动稳健发展,防范本基金会的财产运用风险,实现资金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基金会出资且出资比例大于50%,本基金会享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参股企业是指由本基金会出资且出资比例低于50%,本基金会无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二章 投后管理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投资事业部,负责对外投资事项的具体执行和投后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设首席投资管理官一名,负责投资事业部的管理。投资事业部设风控主任1名,若干名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 投资事业部应明确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负责具体实施相关投后管理工作,强化投后管理风险理念,实施主动风险管理,坚持及时性、真实性、有效性原则。
第六条 投资事业部应根据控股、参股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投后管理方案,投后管理方案包含具体的投后管理工作内容与计划、突发或重大事项处理机制。
第七条 投资事业部针对控股、参股企业特定的行业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
第八条 投资事业部应落实投后定期检查和汇报机制,对控股、参股企业持续监控,发现并有效识别风险,并及时向基金会反馈汇报。
第九条 投资事业部应以季度为单位对控股、参股企业的经营情况核查,并向理事会出具报告,披露报告期内控股、参股企业的损益情况、风险管理情况,投资事业部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对控股、参股企业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
第十条 投资事业部应当建立对控股、参股公司的投资专项档案,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专项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会对控股、参股企业投资活动的决策资料;
(二)投资合作相关资料;
(三)控股、参股企业工商资料;
(四)控股、参股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
(五)控股、参股企业的各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六)控股、参股企业股权变更相关证明或资料(如股权转让协议、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
(七)控股、参股企业的规章制度;
(八)投资事业部报告资料;
(九)其他有归档价值的资料。
第三章 被投资企业内部治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在合作协议、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各方的职责权限,委托股东代表参与被投资企业股东会,积极行使被投资企业股东职权。
第十二条 基金会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被投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会授权范围,行使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控股、参股企业应以季度为单位向基金会报告经营情况,披露企业的损益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对于控股、参股企业有关重大事项,控股、参股企业应主动向基金会报告。基金会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掌握,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分析后及时向理事会汇报。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范围如下:
(一)控股、参股企业经营方向发生变化;
(二)控股、参股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人员发生变化;
(三)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机构、重要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四)发生重大投资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行为;
(五)控股、参股企业对外借款及对外担保;
(六)控股、参股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可能出现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被收购等情形;
(七)控股、参股企业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八)控股、参股企业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基金会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 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投资工作情况,逐步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基金会应从每年度对控股、参股企业的投资收益中提取10% 的资金作为投资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对控股、参股企业投资总额的80%时,经理事会决策批准后可不再提取。
第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独立核算,专户存储,除弥补对控股、参股企业的投资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使用需要经过理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控股、参股企业经营出现亏损,亏损额达到10%以上,或者超过投资额的5%以上的,基金会应在征询委派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意见后,召开理事会议就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事宜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做出延迟终止投资决策的,应组织制定亏损投资处置预案,并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亏损投资处置预案应该包括亏损分析、处置策略、止损意见等内容。
第十九条 控股、参股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终止投资:
(一)控股、参股企业经营出现亏损,亏损额达到10%以上,或者超过投资额的 20%以上的;
(二)控股、参股企业出现严重负面舆情或其他情况可能会影响本基金会织宗旨和声誉的;
(三)控股、参股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提前终止投资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0日广东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