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基金会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各类资金风险,使捐赠资金更好地用于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基金会特设立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咨询委员会(简称投委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投委会是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咨询机构,负责对基金会拟投资项目及基金会业务开展中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并对其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对理事会负责。
投委会决议的方案须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委会由社会行业专家、校内专业领域教授组成。
第四条 投委会由5至9人组成,由秘书处推荐,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投委会设主席一名、委员若干名。投委会设秘书一名(由基金会秘书长兼任)。投委会委员任期与基金会理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投委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3人时,理事会应尽快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确定新的委员人选。人数未达规定时,投委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投委会的主要职责:
1.对项目投资流程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适时引导投资方向及结构比例的调整,以使符合基金会发展战略;
2.审议秘书处梳理的基金会拟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料、投资方案及评估报告等;
3.审议秘书处提交的投资项目退出方案,提出明确的决策意见或操作建议等意见;
4.提出基金会投资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提出重大投资出现的风险化解措施;
5.理事会认为需要投委会审议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投委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
1.召集和主持投委会会议;
2.代表投委会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3.督促、检查投委会各项提议的执行情况;
4.投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投委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要求出席投委会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2.保守基金会的商业秘密;
3.不得向本基金会以外人员泄露投委会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等;
4.不得利用投委会成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5.基金会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投资范围:
1.中高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基金和具有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
3.自主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3.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三条 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1.提供担保;
2.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3.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4.从事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损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章 议事流程
第十四条 投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除紧急事项外,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主席负责主持、召集投委会会议;秘书协助组织会议的召开,并在会议过程中负责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投委会秘书具体负责投委会工作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通知投委会成员召开投委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提前向委员发送会议议题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主席无法参加会议时,可经主席委托代为主持、召集会议;会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会议、网络投票、视频会议等有效渠道。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投委会会议的工作程序:
1.出席会议的投委会成员全部到会后,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项目组负责人向投委会成员介绍投资项目情况,并就委员提出的问题作解释说明;投委会认为有必要,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投委会工作;
3.投委会主席组织与会委员逐一发表个人意见;
4.委员讨论,重点关注持不同观点的委员意见;
5.投委会成员须签署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九条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全部参会委员、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票数为原则上通过,对于原则上通过表决但未全票通过的项目,应就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组织更为专业的论证,结合专业论证意见做出投委会最终决定;同意票数未达到全部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为未通过,未通过项目在补充相关可行性证据材料后可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对重大战略投资项目,投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机构。如有必要,投委会可以聘请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研究论证,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完成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委会实行协商一致原则,即投委会的报告、审核意见及其他职责范围内的文件应协商一致,以投委会名义提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投委会会议应当有书面审核意见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核意见或会议纪要上签字;审核意见或会议纪要由基金会秘书处保存。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采取多项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1.根据基金会资金的流动性需求,采用分散投资策略。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2.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3.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可以对投委会会议结果、咨询意见等提出质询。
第二十五条 投委会成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基金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成员予以批评、更换等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