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扎实、快速发展,有效利用和整合学院、社会资源,促进暨南大学与侨教教育事业发展,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基金会发展的需要,由专项基金负责人向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设立申请,秘书处对申请文本审核后报送秘书长,并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三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本基金会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必要时由基金会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本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为: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XXX基金。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本基金会的《章程》,并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授权,需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基金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自觉维护本基金会的利益,积极推动暨南大学及侨教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不再设办事机构。全职工作人员由本基金会统一管理,兼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管理。
第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基金会统一管理,执行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单独开立银行帐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经费自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