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科学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行为、提高用章效率、保证基金会的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根据公安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规的精神,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刻制、备案和废止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的刻制,由基金会秘书长提出议案,经理事会同意,统一报批(报备)主管部门批准和刻制。印章刻制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基金会需新增印章的,由基金会秘书长提出议案,同时需更换或者废止的印章应交回基金会行政部;若因情况特殊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章 印章登记、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所有印章登记到个人,妥善保管,实行使用登记签批制度。
第五条 各种印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秘书长批签或指定负责人批签;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中要有使用说明,要有盖章者和使用者的签字,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
第六条 基金会各种印章原则上不得外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报理事长或秘书长,取得相关主管领导的书面批准,方可外带。用完后应立即归还,不得耽误。
第七条 禁止在空白凭证或空白介绍信上盖印,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理事长或秘书长报备,批准后方可盖印,须编号登记,存档备查。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九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保管,印章保管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填写相应的表单并办理相关的印章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基金会印章如遇损坏、被盗等情况时,印章保管员应及时向理事长和秘书长汇报,理事长根据情况,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