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书的管理,规范证书的使用范围,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基金会的一切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的法人证书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获奖证书等。
第三条 基金会证书管理的责任部门为基金会行政部,由行政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若证书保管员离职,须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第四条 证书保管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证书,保证证书的完整无缺。如遇损坏、被盗等情况,须及时报相关领导进行处理。
第五条 证书原则上不得外借,如确需外带,经领导批准,需办理证书外带手续,登记签字确认,并派专人监督使用,用完应立即归还。
第六条 本管理规定由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