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7 来源:教育基金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更好地拓展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筹集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基金会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基金会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借鉴国内外著名高校的经验,鼓励校内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金,是指的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暨南大学及下属单位捐赠的奖助学金、奖教金等各类限定和非限定基金(含实物)以及基金的收益和基金会其他的合法收入等。由各级政府部门拨款建立的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各种基金和与其他出资人利益相关的项目或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3.接受捐赠的过程和对捐赠的使用均应充分尊重捐赠方的意愿,维护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益,严禁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第二章  基金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国务院令2004[400]《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基金会理事会日常事务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暨南大学授权基金会统一协调学校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基金会办公室挂靠对外联络处,由一名领导分管工作,并明确有关人员具体负责基金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以“规范管理、服务学校、回馈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支持,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暨南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给予暨南大学的捐赠。所有捐赠主要用于教育与科研、人才引进与对外交流、校园基本建设、奖助学金、学生活动或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项目。对特定项目捐赠,可以按捐赠者的愿望和意见定向使用。并且基金会享受政府对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相关免税政策,代表暨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向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票据。

第八条 学校所有接受社会捐赠由基金会进行统一管理。基金会办公室的基本职责是:

1.拟定接受捐赠、财务管理、资金运作、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2.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的咨询服务;

3.策划、实施捐赠项目,做好项目反馈汇报;

4.审核、办理学校及下属各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

5.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7.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8.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9.积累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10.负责各类捐赠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九条 基金一般可称为动本(使用基金本金)基金和不动本(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基金。根据基金的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一般为指定用途的基金和非指定用途的基金;也可称为学校基金和以各部门、各单位名义设立的有关专项基金。

第十条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根据自己意愿在暨南大学或下属院系、部门设立基金,也可向学校已设基金捐赠资金。学校各单位均可在基金会设立学院基金或专项基金。各学院基金和专项基金的设立应由相关学院、部门或单位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管理方案及使用实施细则等,并报基金会审核同意后设立,暨南大学各学院、部门争取到的社会捐款统一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原则上各学院、部门有使用自己争取到社会捐款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 各单位基金或专项基金在争取和办理过程中,应与基金会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管理办法、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基金会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受赠方(学校或其下属单位)名称、捐赠方名称(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以及基金用途(非限定性或多用途基金除外)三部分构成。如“暨南大学XXX奖教基金”等。

第十三条 凡以暨南大学或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奖助学金项目除外),其本金一般应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以院系名义设立的基金,其本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不足单独设立基金的捐资,可根据捐资者的意愿,将资金纳入学校已设的基金。学校若无同类别项目,可成为学校第一个该类别项目。

第十四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水平、改善办学条件等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研创新基金等。

第十五条 设立程序

(一)接受捐赠。项目受益单位协助基金会与捐赠方沟通捐赠意向,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捐赠的使用及双方的权益,举行捐赠仪式、颁发捐赠证书。捐赠协议由捐赠方和基金会双方各执两份,基金会负责存档。

(二)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基金项目执行单位须成立由3名(单数)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成员由基金会、项目执行单位等代表组成。管委会为项目决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捐赠方原则上不参与基金管委会。经捐赠方申请,基金会同意,可指派代表参加管委会。

(三)制定基金管理办法。项目受益单位在充分听取捐赠方的意见基础上,结合所设基金的实际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基金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签字盖章交由基金会审批。基金会审批通过后正式施行。

(四)举行仪式。根据协商一致原则,举行设立基金仪式,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账目。各项基金的使用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十七条 所有捐赠款一律进基金会帐户,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进行收付款项、开具收据、编制报表、颁发证书等的管理,本基金会接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基金会工作办公室于每年年末向理事会提交本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会工作办公室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校级奖教金和奖助学金等基金的评选工作,由基金会会同学校有关主管部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部等)根据基金会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统一组织评选。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基金及专项基金可委托基金会具体实施;也可由各单位制定各自的基金管理办法(或条例),成立各自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相应学院、部门基金或专项基金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包括资助项目的提出和确定、具体项目的执行、日常经费的审批及资金的运作等)。特殊情况由基金会会同各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 捐赠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民政部门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各项捐赠单独设帐,按项目单独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第二十三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汇报书;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中央高校捐赠配比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捐赠配比规定的捐赠,积极申请捐赠配比。捐赠方指派代表参与基金管委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为有效发挥基金的效能,基金会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基金的运作管理,使基金保值、增值。

第五章  其他捐赠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其他捐赠,指接受除资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地产等。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需与捐赠方签订实物捐赠协议,捐赠方提供物资价格清单,实物签收后基金会依据以下三方面开具捐赠收据:

(1)若捐赠方提供了所捐赠实物的购买发票等凭据,应按照凭据所表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2)若所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可按照其市场价格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3)若所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应聘请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以此作为入账价值,并开具捐赠收据;

第二十七条 由受赠单位向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入帐,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项目部需办理捐赠物资入库出库登记,领用单位需与基金会签订《实物捐赠合同》,经办人签署物资签领表,提供物资验收单给基金会存档。

第六章  基金项目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专项基金或学院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基金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基金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该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并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但必须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也可以纳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本金中进行管理。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暨南大学建设发展的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学校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牵线搭桥,基金会按规定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定。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