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校友爱基金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6-11-18 来源:教育基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暨南大学“校友爱”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属于非公募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

 1.关爱困难同学,鼓励优秀创新;

 2.培养社会责任,传承笃敬精神。

第四条 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9000元,来源于我校应用化学专业90级校友捐赠的资金 。

第五条 本基金隶属于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

第六条 本基金的住所暨南大学校友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1.资金募集;

 2.资金管理与运作;

 3.基金的使用:支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由5-25名委员组成管理委员会。

  本基金会委员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每年根据情况进行一次增补。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认同本基金宗旨,志愿服务于本基金;

 2.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并能够公正地参加议事和决策;

 3.在所从事工作的地区或领域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和本会的其他活动;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1.第一届委员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2.管理委员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管理委员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

 3.罢免、增补委员应当经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表决通过为有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委员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基金重要事项的表决权;

 2.对基金各项工作的监督权;

 3.对基金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遵守本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

 5.参加本基金相关活动,维护本基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管理委员会。

 1.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管理办法,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检查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和代表本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2.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主持下开展基金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管理委员会决议,组织实施本基金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拟订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管理委员会审批,以及章程和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议。如主任不能召集,提议委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委员会议,主任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及以上通知全体委员、监事。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表决,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1.管理细则(办法)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3.细则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出席委员审阅、签名。委员会决议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

第十六条 本基金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委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委员、委员的近亲属和基金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监事候选人由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2.监事由本基金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细则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委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管理委员会会议,有权向委员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细则,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委员和监事不得从基金中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委员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委员、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如违反本条例,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为非公募基金,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但不限于:

 1.我校校友及社会人士捐赠的资金; 

 2.政府资助或拨款;

 3.基金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

 4.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5.受资助学生毕业后自愿返款。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根据细则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的基金,如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资金,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

 1.资助暨南大学正式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新生;

 2.设立奖学金;

 3.扶持有优秀创业思路的暨大学生的初创企业;

 4.扶持有创新能力的科研项目;

 5.捐赠人指定资助的项目和学生。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每年用于从事细则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50%,工作人员的费用和行政办公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收入的10%;基金运作初期不应使用人员费和办公费,今后视基金增长和管理成本增加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商讨启用。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和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的资金流动、使用、监管:

 1.所有捐资直接汇入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下的校友爱基金,并由校方出具收据。

 2.所有受助人在收到款后由本人及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定代表双方签名,永久存档待查。

 3.每年由第三方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4.所有开支由管理委员会三名委员批准,具体项目运作由学校协办。

 5.受助人由基金指定资助人建立永久联络群。 

第二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基金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委员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条 本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计人员由校友会基金会计和出纳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每年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9月31日前,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2.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3.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终止,应在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用于捐赠给本基金所资助的在校贫困大学生。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的修改,须经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经2016年11月12日基 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暨南大学校友爱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