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保证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能全面管理其工作,及时科学妥善地处理各重大事项,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向理事会和主管单位报告,并按有关要求做好备案。
1.制定和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理事会换届工作;
3.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增补或罢免理事;
4.决定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6. 重大捐款、投资或者资助项目、资金运作(200万元以上);
7.举办大型培训咨询活动、大型论坛;
8.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等;
9.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和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做到事先有请示,事后有报备。
第三条 基金会凡涉及境外或港澳台组织或机构的重大事项,须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秘书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五条 基金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后续需进行正式书面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暨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年12月22日